校正凡例
2024-02-0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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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鮑更易策文,元次殽亂,欲從舊本,則不見駁正之意,已著目錄于前。今據(jù)其本?辨。凡注之謬誤者抹之,辨正則以正曰著之,未明而改定者,亦從此例,闕遺及他有發(fā)明者,以補曰著之。
一鮑所改及加字并抹除字復存之?;蚺c一本合而可通者,從之而注其下。他本字異義通者,以一本著之。
一。大事記與鮑說有當見,或與今說有相發(fā)者,則見之,不悉引一地名等??大事記多取史記索隱、正義說,今止稱各書?;蛴笫掠浾f,則稱大事記。前見者不復出云見前見某策
一。此書字多通借,不可徧舉,今于首一字著其說后止注其字,其可兼通者不注。凡音切,擇難暁與易混者釋之,或附章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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