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guī)定
上海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guī)定
(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根據1998年10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對外來暫住人口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所稱藍印戶口是指:對在本市投資、購買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單位聘用的外省市來滬人員,具備規(guī)定的條件,經公安機關批準登記后加蓋藍色印章表示戶籍關系的戶口憑證。
藍印戶口不適用于境外人員。
第三條(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
本市公安機關是藍印戶口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藍印戶口管理工作。
第四條(投資類申報條件)
在本市投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投資者,可以為本人或者其外省市親屬或者其聘用的外省市來滬人員申請1個藍印戶口:
(一)外商和港、澳、臺人士在本市投資達到20萬美元、項目竣工投產、開業(yè)或者營業(yè)2年以上的;
(二)外省市單位或者個人在本市市中心區(qū)和浦東新區(qū)投資達到100萬元人民幣、項目竣工投產、開業(yè)或者營業(yè)2年以上的;
(三)外省市單位或者個人在本市嘉定、閔行、寶山、金山、松江區(qū)和南匯、奉賢、青浦縣投資達到50萬元人民幣,或者在崇明縣投資達到30萬元人民幣,項目竣工投產、開業(yè)或者營業(yè)2年以上的。
前款所指親屬,應當是投資者的配偶或者本人和配偶的直系親屬以及三代以內旁系親屬。
本條第一款所指外省市來滬人員應當是被投資者聘用的管理人員或者有工藝技能的操作人員。
每增加一倍投資額的,可以再申請1個藍印戶口。
依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申請藍印戶口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取得藍印戶口的,由投資者增加同額投資。
第五條(購房類申報條件)
外省市個人在本市購買商品住宅,其建筑面積或者房屋總價符合下列規(guī)定之一的,可為其本人、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直系親屬申請1個藍印戶口:
(一)本市一套房屋建筑面積達到70平方米的,或者浦東新區(qū)一套房屋建筑面積達到65平方米的;
(二)市中心區(qū)一套房屋總價達到35萬元的,或者浦東新區(qū)小陸家嘴地區(qū)一套房屋總價達到32萬元的;
(三)閔行、寶山、嘉定區(qū)一套房屋總價達到18萬元的,或者浦東新區(qū)小陸家嘴地區(qū)以外、內環(huán)線以內一套房屋總價達到16萬元的;
(四)金山、松江區(qū),浦東新區(qū)內環(huán)線以外和南匯、奉賢、青浦、崇明縣一套房屋總價達到10萬元的。
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購房者是境外人士的,可為其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直系親屬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親屬,申請1個藍印戶口;購房者是單位的,可為本單位職工申請1個藍印戶口。
依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的藍印戶口,應當報在購買房屋的所在區(qū)、縣,3年內不得遷移。
第六條(聘用類申報條件)
外省市來滬人員被本市的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聘用,并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藍印戶口:
(一)具有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
(二)具有管理能力或者工藝技能且為聘用單位所急需的;
(三)被一個單位連續(xù)聘用3年以上且有工作實績的;
(四)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依前款規(guī)定取得藍印戶口滿2年的,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藍印戶口。
第七條(申請材料)
凡申請藍印戶口的,應當提供未曾被勞動教養(yǎng)或者刑事處罰的公證書以及計劃生育、衛(wèi)生防疫證明材料。
第八條(投資類申請手續(xù))
依第四條規(guī)定申請藍印戶口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三)投資者出具的保薦書;
(四)投資者出具的屬于管理人員或者具有工藝技能的操作人員的證明;
(五)公證部門出具的與投資者或者其配偶之間存在親屬關系的公證書;
(六)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證明;
(七)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
第九條(購房類申請手續(xù))
依第五條規(guī)定申請藍印戶口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出具的房屋總價證明;
(二)公證部門出具的與購房者或者其配偶之間存在親屬關系的公證書;
(三)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
第十條(聘用類申請手續(xù))
依第六條規(guī)定申請藍印戶口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
(二)勞動、人事等部門出具的工藝技能的資格證明;
(三)聘用單位出具的工作年限、管理能力和工作實績的證明;
(四)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證明;
(五)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
依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取得藍印戶口者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要求申請藍印戶口的,應當提供夫妻關系或者子女關系的公證書。
第十一條(審批程序)
凡申請藍印戶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市住所地公安派出機構提出,由公安派出機構報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十二條(藍印戶口待遇)
持藍印戶口者,在入托、入園和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學、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安裝煤氣和電話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戶口者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義務)
持藍印戶口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市法規(guī)、規(guī)章。
第十四條(變更手續(xù))
持藍印戶口者,有正當理由需變更其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的,應當在5日之內向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五條(年度復驗)
持藍印戶口者,應當每年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機構復驗一次,并提供相應證明。
第十六條(注銷規(guī)定)
取得藍印戶口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注銷其藍印戶口:
(一)投資項目竣工投產、開業(yè)或者營業(yè)未滿5年,抽回或者部分抽回投資或者轉讓股權的;
(二)購買商品住宅,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3年轉讓或者出租的;
(三)被單位解聘后,1年內未被本市單位聘用的;
(四)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受到治安拘留處罰的;
(五)無計劃生育的;
(六)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應當予以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申請常住戶口條件)
因投資或者購房取得藍印戶口3年以上、或者因被本市單位聘用取得藍印戶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以按有關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申請本市常住戶口。
經批準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城市建設費。
第十八條(總量控制)
上海市公安局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以及國家和本市的人口政策,對藍印戶口的年度發(fā)放總量和持藍印戶口者換領本市常住戶口的年度發(fā)放總量實施調控。
第十九條(執(zhí)法人員義務)
在執(zhí)行本規(guī)定時,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zhí)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zhí)行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應用解釋)
本規(guī)定的具體應用,由上海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guī)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