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邑自箴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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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16:51
作邑自箴卷第七
牓耆壯
知縣約束耆壯如后
一、耆長各置承受簿一靣,壯丁置腳暦一道,凢承受諸般判狀帖引等,及交付與壯丁繳跋文字,并將簿暦對行批鑿。內(nèi)有耆長親自赴縣繳跋者,逐案批収。各湏將簿暦隨身準備取索?檢
一本,耆差壯丁解送公事,于狀內(nèi)塡實日時,其狀折角實封,用木齪子發(fā)來。
一。申解公事,只得于狀內(nèi)略說事情,即不得一靣取責(zé)夾細文狀,及不得枝蔓亂勾人戸前來。如闘打傷損者,各指要切照證之人,仍不得過二人解押赴縣。
一、耆長只得管干闘打、賊盜、煙火、橋道等公事。
一、承受人戸執(zhí)去判狀,給與慿由。
一、當切修治道路橋梁,及去除積水,不得阻滯人馬往來。
一、臨近道路坑壍,勒地主塡疊,不管損?人馬。
一、近路井口,勒令用塼石砌甃,窄小不可下人土,并用塼石砌甃,不得者,止用麄大枋木作井口,架于其上,并各以欄干遮?。
一、道路有疾病無養(yǎng)之人,立便抬舁,責(zé)付就近客店店戸毉人,如法?承,用藥治療,具病狀當日申縣?較,損日將領(lǐng)赴縣出頭,其店戸毉人當議支與錢物。
一,里堠粉壁及牓示,常切照管,不得稍有損壞。
一,空窰常湏塡塞墓林,有叢宻者,告報墓行剝令稍踈,恐藏賊盜。
一、年少無殘疾男子、或在郷村求乞者、轉(zhuǎn)押出縣界、
一、稱縣中官贠親識、于郷村起動人戸寺觀、仰速來報覆、以慿依法施行。
一、田野間或有蝗蟲之?、損壞苗稼、仰畫時申縣、仍一靣呼集保眾打撲。
一、受縣帖勾人凢兩名、巳上湏約定日時、同共出頭、即不得先后勾追、于所在?留、有妨晨業(yè)。
一取責(zé)人戸文狀、湏是呼集鄰保、對眾供冩、或不能書字、令代冩人對眾讀示、令親押花字、勒代冩人并鄰保系書照證。
一帖引上有火急字者、違限一日。急字者、違限兩日。其余三日事不了、勘決。若于限內(nèi)實不能了者,具因依疾速申來,當議量展日限。輙敢妄乞展限者,罪不輕恕。
一、地分無主丘墳,常切照管,不得令人侵耕損動。
一、店舍內(nèi)有官贠秀才啇旅宿泊,嚴切指揮鄰保,夜間廵喝,不管稍有踈虞。
一、縣司行去公事,湏是用心干當,但如自已緊切事干辦,自然速了。若或慢易,必定勘決。
一、耆壯解押公事,并湏正身。右仰知悉。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