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邑自箴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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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16:51
作邑自箴卷第八
冩狀鈔書鋪戸約束
某縣 今籍定書鋪戸某人,許令書冩狀鈔諸般文字,具約束下項(xiàng)。
一,詞狀前朱書事目。
一,狀鈔中緊切處不得揩改。
一,據(jù)人戸到鋪冩狀,先湏子細(xì)審問,不得添借語言,多入閑辭,及論訴不干已事。若實(shí)有合訴之事,湏是分明揩定,某人行打,或某人毀罵之?,即不得稱疑,及虛立證見。妄攀人父母妻女赴官。意在凌辱。若勘見本情。其冩狀人亦行勾勘。
一、不得為見不系籍人。不得書冩狀鈔等便輙邀勒人戸、多要錢物,方肯書冩。如縣司察探得知,必行根治。
一、巳有判狀或文帖勾追對?事理。并已認(rèn)還錢未了,再押出頭。并不得冩狀,卻來煩紊官方。如有詞說,但隨著到當(dāng)官分析。
一、百姓年七十或篤疾及有孕婦人,并不得為狀頭。
狀式
某郷某村耆長某人耆分第幾等人戸姓某,見住處去縣衙幾里, 所
人系某郷村居住,至縣衙幾里。
右某年若干,在身有無疾?,今為某事。伏乞縣司施行。謹(jǐn)狀
年月 日、姓某押狀。
一應(yīng)系狀鈔之?,并要真揩書冩。將給去木齪子分明印于年月前。其狀內(nèi)千錢榖數(shù)目,并闘打月日,并作大字。
右給牓付某人。切在依稟。如違前項(xiàng)指揮,必定勘決。毀劈木齪子,更不得書冩文字,的不虛示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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