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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議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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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04 18:39

        唐律?議卷第二

        諸八議者,犯死罪,?條所坐及應(yīng)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

        ?議曰:此名議章。八議人犯罪者,?條錄所犯應(yīng)死之坐,及錄親、故、賢能、功、勤、賔貴等應(yīng)議之狀,先奏請議。依令,都堂集議,議定奏裁。

        注議者,原情議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議者,原情議罪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者,謂奏狀之內(nèi),唯云準(zhǔn)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故云不正決之。

        流罪以下減一等。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議曰:流罪以下,犯狀既輕,所司減訖,自依常斷。其犯十惡者,死罪不得上請,流罪以下不得減罪,故云不用此律。

        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議曰:此名請章?;屎?小功以上親入議?;侍渝?大功以上親入請者,尊卑降殺應(yīng)議者,期以上親及孫

        ?,議曰:八議之人,?及期以上親及孫入請。期親者,謂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又例云:稱期親者,曾、髙同。及孫者,謂嫡孫、眾孫?。是曾、玄亦同。其子孫之婦,服?輕而義重,亦同期親之例。曾、玄之婦者,非。

        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請

        ?議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謂文武職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勲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并為上請。

        注:請謂條其所犯及應(yīng)請之狀,正其刑名,別奏請?議曰:條其所犯者,謂條錄請人所犯應(yīng)死之坐。應(yīng)請之狀者,謂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應(yīng)議者期以上親及孫,若官爵五品以上應(yīng)請之狀。正其刑名者,謂錄請人所犯凖律合絞合斬,別奏者不縁門下,別錄奏請聽勑。流罪以下減一等。其犯十惡反逆縁坐殺人、監(jiān)守內(nèi)奸、盜、略人、受財(cái)枉法者,不用此律。

        ?議曰:流罪以下減一等者,減訖各依本法。若犯十惡反逆縁坐及殺人者,謂故殺、?殺、謀殺等,殺訖不問首從,其于監(jiān)守內(nèi)奸、盜、略人,受財(cái)枉法者,此等請人,死罪不合上請,流罪巳下,不合減罪,故云不用此律。其盜不得財(cái)及奸、略人,未得并從減法。

        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巳下,各從減一等之例。

        ?議曰:此名減章。七品以上,謂六品、七品文武職事、散官、衛(wèi)官、勲官等身。官爵得請者,謂五品以上官爵?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各得減一等。若上章請人得減,此章亦得減;請人不得減,此章亦不得減。故云各從減一等之例。

        諸應(yīng)議、請、減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

        ?。議曰:此名贖章。應(yīng)議、請、減者,謂議、請、減三章內(nèi)人亦有無官而入議、請、減者,故不云官也。及九品巳上官者,謂身有八品、九品之官。若官品得減者,謂七品巳上之官。?及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并聽贖。

        若應(yīng)以官當(dāng)者,自從官當(dāng)法。

        ?議曰:議、請、減以下人,身有官者,自從官當(dāng)除、免,不合留官,取?收贖。其加役流,

        ?議曰:加役流者,舊是死刑。武德年中,攺為斷趾。國家惟刑是恤,恩弘博愛,以刑者不可復(fù)屬,死者務(wù)欲生之,情輸向隅,恩覃祝網(wǎng)。以貞觀六年,奉制攺為加役流。反逆縁坐流,

        ?議曰:謂縁坐反逆得流罪者。其婦人有官者,比徒四年,依官當(dāng)之法,亦除名。無官者,依留住法,加杖配役。子孫犯過失流,

        ?議曰: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之?,而殺祖父母、父母者,不孝流。

        ?議曰:不孝流者,謂聞父母?,匿不舉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絞,從者流。呪詛祖父母、父母者流,厭魅求愛媚者流。

        問曰:居?嫁娶,合徒三年,或恐喝,或強(qiáng),各合加至流罪,得入不孝流以否?荅曰:恐喝及強(qiáng),元非不孝,加至流坐,非是正刑。律貴原情,據(jù)理不合及會赦猶流者。

        ?議曰:案賊盜律云:造畜蠱毒?,會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斷獄律云:殺小功尊屬、從父兄姊及謀反大逆者,身?會赦,猶流二千里。此等并是會赦猶流。其造畜蠱毒,婦人有官無官,并依下文配流如法。有官者仍除名,至配所免居作,各不得減贖、除名,配流如法。

        ?議曰:男夫犯此五流,假有一品巳下及取?者,并不得減贖、除名,配流如法。三流俱役一年。稱加役流者,役三年。家無兼丁者,依下條加杖免役,故云如法。注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應(yīng)流配而特配者,雖無官品,亦免居作。

        ?議曰:犯五流之人,有官爵者,除名流配,免居作。即本罪不應(yīng)流配而特流配者,雖無官品,亦免居作。謂有人本犯徒以下及有?之人,本法不合流配,而責(zé)情特流配者,雖是無官之人,亦免居作。

        其于期以上尊長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過失殺傷,應(yīng)徒;若故毆人至廢疾,應(yīng)流;男夫犯盜及婦人犯奸者,亦不得減贖。

        ?議曰: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已入五流;若傷,即合徒罪,故云期以上。其期親尊長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過失殺及傷,應(yīng)合徒者;故毆人至廢疾,應(yīng)流,謂恃?合贖,故毆人至廢疾,準(zhǔn)犯應(yīng)流者。男夫犯盜徒以上,謂計(jì)盜罪至徒以上,強(qiáng)盜不得財(cái)亦同;及婦人犯奸者,并亦不得減贖。言亦者,亦如五流不得減贖之義。

        注有官爵者,各從除、免、當(dāng)、贖法。

        ?議曰:謂故毆小功尊屬至廢疾,及男夫于監(jiān)守內(nèi)犯十惡,及盜婦人奸入內(nèi)亂者,并合除名。若男夫犯盜,斷徒以上,及婦人犯奸者,并合免官。其于期親以上尊長犯過失殺傷應(yīng)徒,及故毆凢人至廢疾應(yīng)流,并合官當(dāng)。犯除名者,爵亦除;本犯免官、

        免所居官及官當(dāng)者,留爵收贖??v有官爵合減,亦不得減,故云各從除、免、當(dāng)、贖法。

        問曰:五流不得減、贖,若會降,合減、贖以否?

        荅曰:五流除名、配流、會降至徒以下,有?應(yīng)贖之色,更無配役之文,即有聽贖者,有不聽贖者,止如加役流、反逆縁坐流、不孝流,此三流會降,并聽收贖。其子孫犯過失流,?會降,亦不得贖。何者?又云于期以上尊長犯過失殺傷應(yīng)徒,不得減贖,此?會降,猶是過失應(yīng)徒,故不合贖。其有官者,自準(zhǔn)除、免、當(dāng)、贖之例,本法既不合例減、降,后亦不得減科。其會赦猶流者,會降灼然不免。

        諸婦人有官品及邑號犯罪者,各依其品,從議、請、減、贖、當(dāng)免之律,不得?親屬

        ?議曰:婦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縣郷君等是也。邑號者,國郡縣郷等名號是也。婦人六品以下無邑號,直有官品,即媵是也。依禮,凡婦人從其夫之爵命,故云生禮死事,以夫?yàn)樽鸨?。故犯罪?yīng)議、請、減、贖者,各依其夫品,從議、請、減、贖之法。若犯除、免、官當(dāng)者,亦準(zhǔn)男夫之例,故云各從議、請、減、贖、當(dāng)、免之律。婦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親屬。若不因夫、子別加邑號者,同封爵之例。

        ?議曰:別加邑號者,犯罪一與男子封爵同。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并從議、請、減、贖之例,留官收贖。

        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惡者,流罪以下,聽以贖論。?議曰:五品以上之官,是為通貴,妾之犯罪,不可配決。若犯非十惡,流罪以下,聽用贖論。其贖條內(nèi)不合贖者,亦不在贖限。若妾自有子孫及取余親?者,假非十惡,聽依贖例。諸一人兼有議、請、減,各應(yīng)得減者,唯得以一髙者減之,不得累減。

        ?議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親,合議減;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請減;又身有七品官,合例減。此雖三處俱合減罪,唯得以一議,親髙者減之,不得累減。

        若從坐減,自首減,故失減,公坐相承減,又以議、請減之,?得累減。

        ?議曰:從坐減者,謂共犯罪,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自首減者,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故失減者,謂判官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減一等;通判之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判官之罪五等。又?獄律云:斷罪應(yīng)決配之而聽收贖,應(yīng)收贖而決配之,各減故、失一等,謂故減故一等,失減失一等,是名故失減。公坐相承減者,謂同職犯公坐,假由判官斷罪失出法減五等,放而還獲,又減一等;通判之官減七等,長官減八等,主典減九等。若有議請減之?,各又更減一等,是名得累減。

        諸以理去官,與見任同

        ?議曰:謂不因犯罪而解者。若致仕得替,省贠廢州縣之?,應(yīng)入議、請、減、贖及?親屬者,并與見任同注。解?非理,告身應(yīng)留者,亦同。

        ?議曰:解?非理者,謂責(zé)情乃下考。解官者或?經(jīng)當(dāng)免降所不至者,亦是。告身應(yīng)留者,并同見任官法。

        贈官及視品官與正官同。

        ?議曰:贈官者,死而加贈也。令云:養(yǎng)素丘園,徴聘不赴,子孫得以徴官為?,并同正官,視品官。依官品令,薩寳府薩寳襖正等,?視流內(nèi)品。若以視品官當(dāng)罪減贖,?與正官同,

        注視六品以下,不在?親之例。

        ?議曰:視品稍異正官,故不許?其親屬。其薩寳既視五品,聽?親屬。用?者存亡同。

        ?議曰:應(yīng)取議,請減?親屬者,親?死亡,?同存日,故曰存亡同。

        若藉尊長?而犯所?尊長

        ?:議曰:尊長,謂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是也。

        及藉所親?而犯所親祖父母、父母者,并不得為??:議曰:所親謂旁親,非祖父母、父母及子孫,但旁?已身者,尊長卑,??是。假如藉伯叔母?而犯伯叔母之祖父母、父母,藉姪?而犯姪之父母之?,并不得以?論。文稱犯夫及義絕者,得以子?。婦犯夫既,得用子?,明夫犯婦亦取子?可知。其子孫例別生文,不入所親之限。即取子孫?者,?犯父祖教令及供養(yǎng)有闕,亦得以?贖論。若取父?而犯祖者,不得為?。若犯父者,得以祖?。

        即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者,亦不得以?論。?議曰:大功尊長、小功尊屬不睦條中已具釋訖。若其毆告,亦不得?贖。

        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以子?。

        ?議曰:婦人犯夫,及與夫家義絕,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者,為母子無絕道故也。

        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聽以贖論。

        ?議曰:假版授官,不著令式,事関恩澤,不要耆年,聽以贖論,不以假版官當(dāng)罪。其凖律不合贖者,處徒以上,版亦除削。諸無官犯罪,有官事發(fā),流罪以下,以贖論。

        ?議曰:無官犯罪,有官事發(fā),流罪以下,?依贖法。謂從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內(nèi)者。其除名及當(dāng)、免在身,見無流內(nèi)告身者,亦同無官例。其于贖章內(nèi)合除、免、官當(dāng)者,亦聽收贖。故云不以官、當(dāng)、除、免。若犯十惡、五流,各依本犯除名及配流,不用此條贖法,故云不用此律。

        問曰:無官犯罪,有官事發(fā),流罪以下以贖論,?稱以贖?如有七品以上官,合減以否?

        荅曰:既稱流罪以下以贖論,?贖條內(nèi)不得減者,此條亦不合減。自余雜犯應(yīng)減者,并從減例。?下文無?犯罪,有?事發(fā),并從官?之法,故知得依減之例。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fā);在官犯罪,去官事發(fā),或事發(fā)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余罪論如律。

        ?議曰: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fā)者,謂任九品時(shí)犯罪,得八品以上事發(fā)之?。在官犯罪,去官事發(fā)者,謂在任時(shí)犯罪,去任后事發(fā),或事發(fā)去官者,謂事發(fā)勾問未斷,便即去職。此等三事,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遷官者,但攺官者即是,非獨(dú)進(jìn)品始名遷官。余罪論如律者,并謂私罪及公坐死罪,??律科?,復(fù)遷官去任,并不免罪。

        問曰:依令,內(nèi)外官勑令攝他司事者,?為檢校,若比司即為攝判。未審此等犯公坐、去官免罪以否?荅曰:律云:在官犯罪,去官事發(fā),或事發(fā)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但檢校攝判之處,即是監(jiān)臨。若有愆違,罪無減降。其有勑符差遣及比司攝判,攝時(shí)既同正職停攝,理是去官公坐,流罪亦從免法。若事関宿衛(wèi),情狀重者,錄奏聽勑。其寺丞、縣尉之?,本非別司而權(quán)判者,不同去官之例。諸司依令,當(dāng)直之官,既非攝判之色,不在去官之限。

        其有官犯罪,無官事發(fā);有?犯罪,無?事發(fā);無?犯罪,有?事發(fā),并從官?之法。

        ?議曰:有官犯罪,無官事發(fā),謂若有九品官犯流罪,合除名,其事未發(fā),又犯徒一年,亦合除名。斷一年徒,以九品官當(dāng),并除名訖。其流罪后發(fā),以官當(dāng)流,比徒四年前已當(dāng)徒一年,猶有三年徒在。聽從官?之律,徴銅六十斤放免。其官髙應(yīng)得議、請、減,亦準(zhǔn)此。有?犯罪,無?事發(fā),謂父祖有七品官時(shí),子孫犯罪,父祖除名之后事發(fā),亦得依七品子聽贖。其父祖或五品以上,當(dāng)時(shí)準(zhǔn)?得議、請、減,父祖除免之后事發(fā),亦依議、請、減法。無?犯罪,有?事發(fā),謂父祖無官時(shí),子孫犯罪,父祖得七品官事發(fā),聽贖。若得五品官,子孫聽減;得職事三品官,聽請?,更髙聽議。此等四事,各得從寛,故云從官?之法。

        諸犯私罪,以官當(dāng)徒者,?議曰:私罪,謂不縁公事,私自犯者,雖縁公事,意渉阿曲,亦同私罪對制。詐不以實(shí)者,對制?縁公事,方便不實(shí),情心挾隱欺,故同私罪。受請枉法之?者,謂受人囑請,屈法申情,縱不得財(cái),亦為枉法。此例既多,故云之?也。

        五品以上,一官當(dāng)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dāng)徒一年:?議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當(dāng)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貴,故一官當(dāng)徒二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當(dāng)?議曰:私曲相須,公事與奪,情無私曲,雖違法式,是為公坐。各加一年當(dāng)者,

        五品以上,一官當(dāng)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當(dāng)徒二年。

        問曰:勑制施行而違者,有公坐以否?

        荅曰:譬如制勑施行,不曉勑意而違者為失?。雖違勑意,情不渉私,亦?為公坐,

        以官當(dāng)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議曰:品官犯流,不合真配,既須當(dāng)贖,所以比徒四年。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流,?以四官當(dāng)之,無四官者,準(zhǔn)徒年當(dāng)贖,故云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

        ?議曰:謂職事、散官、衛(wèi)官,計(jì)階等者,既相因而得,故同為一官。其勲官從勲加授,故別為一官,是為二官。若用官當(dāng)徒者,職事每階各為一官,勲官即正從各為一官。先以髙者當(dāng)

        ?議曰:先以髙者當(dāng),謂職事等三官內(nèi),取最髙者當(dāng)之。若去官未敘者,謂以理去任,及?不以理去任,告身不追者,亦同。并準(zhǔn)上例,先以髙者當(dāng)

        問曰:律云若去官未敘,亦準(zhǔn)此?;蛴腥ス傥磾⒅耍惺掳l(fā),或罪應(yīng)官當(dāng)以上,或不至官當(dāng),別勑令解其官當(dāng)敘法,若為處分?

        荅曰:若本罪官當(dāng)以上,別條云以理去官,與見任同,即依以官當(dāng)徒之法,用官不盡一年,聽敘,降先品一等。若用官盡者,三載聽敘,降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官當(dāng),不追告身,敘法依考解例,期年聽敘,不降其品。從見任解者,敘法在獄官,令先已去任,本罪不至解官,奉勑解者,依刑部式,敘限同考解例。本犯應(yīng)合官當(dāng)者,追毀告身,次以勲官當(dāng)。

        ?議曰:假有六品職事官,兼帶勲官,柱國以上,犯私罪流,例減一等,合徒三年,以六品職事當(dāng)徒一年,次以柱國當(dāng)徒二年之?。

        問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職事,又帶六品以下勲官,犯罪應(yīng)官當(dāng)者,用三品職事當(dāng)訖,次以何官當(dāng)?荅曰:律云先以髙者當(dāng),即是職事、散官、衛(wèi)官中取最髙品當(dāng)訖,次以勲官當(dāng),即須用六品勲官當(dāng)罪,不得復(fù)從四品職事當(dāng)之。

        行守者各以本品當(dāng),仍各解見任。

        ?議曰:假有從五品下行正六品,犯徒二年半私罪,例減一等,猶徒二年,以本階從五品官當(dāng)徒二年,仍解六品見任。其有六品散官守五品職事,亦犯私罪徒二年半者,亦用本品官當(dāng)徒一年,余徒收贖,解五品職事之?。

        問曰:先有正六品上散官上守職事五品,或有從五品官下行正六品上犯徒當(dāng)罪,若為追毀告身?荅曰:律云

        行守者各以本品當(dāng),仍各解見任。其正六品上散官守五品者,五品所守別無告身,既用六品官當(dāng),即與守官俱奪。若五品行六品者,以五品當(dāng)罪,直解六品職事。其應(yīng)當(dāng)罪告身同階者,悉合追毀。

        若有余罪及更犯者,聽以歴任之官當(dāng)?:議曰:若有余罪者,謂二官當(dāng)罪之外,仍有余徒,或當(dāng)罪雖盡,而更犯法,未經(jīng)科斷者,聽以歴任降所不至告身,以次當(dāng)之。

        其流內(nèi)官而任流外職,犯罪以流內(nèi)官當(dāng)及贖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議曰:假有勲官任流外職者,犯徒以上罪,以勲官當(dāng)之,或犯徒用官不盡者,而贖一年;徒以上者,各解流外任。

        諸犯十惡、故殺人、反逆縁坐,

        ?議曰:十惡,謂謀反以下、內(nèi)亂以上者。故殺人,謂不因闘競而故殺者。謀殺人已殺訖,亦同。余條稱以謀殺、故殺論,及云從謀殺、故殺等殺訖者,皆準(zhǔn)此。其部曲、奴婢者,非。案賊盜律,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注云:部曲、奴婢者,非其故殺,妾乃?部曲、奴婢,經(jīng)放為良。本條?罪不至死,亦同故殺之例。反、逆縁坐者,謂縁謀反、大逆人得流罪以上者,

        注本應(yīng)縁坐。老疾免者亦同。

        ?議曰:謂縁坐之中,有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免縁坐之罪,身有官品者,亦各除名。問曰:帶官應(yīng)合縁坐,其身先亡,子孫后犯惡逆,亦合除名以否?

        荅曰:縁坐之法,惟據(jù)生存,出養(yǎng)入道,尚不縁坐,無宜先死到遣除名。理務(wù)?通,告身不合追毀,告身?不合追毀,亦不得以為?。

        獄成者,?會赦,猶除名。

        ?議曰:犯十惡等罪,獄成之后,?會大赦,猶合除名。獄若未成,即從赦免。注云贓狀露驗(yàn)者,贓謂所犯之贓,見獲本物。狀謂殺人之?,得狀為驗(yàn)。?在州縣,并名獄成。及尚書省斷訖未奏者,謂刑部覆斷訖,?未經(jīng)奏者,亦為獄成。此是赦后除名,常赦不免之例。

        即監(jiān)臨主守于所監(jiān)守內(nèi)犯奸、盜、略人,若受財(cái)而枉法者,亦除名;獄成會赦者,免所居官。

        ?議曰:監(jiān)守內(nèi)奸,謂犯良人;盜及枉法,謂贓一疋者。略人者,不和為略;年十歲以下?和,亦同略法。律文但稱略人,即不限將為良賤。獄成者亦同上法。除名。會赦者免所居官。此是赦后仍免所居之一官,亦為常赦所不免。

        問曰:監(jiān)守內(nèi)略人,罪當(dāng)除名之色,奴婢例非良人之限,若監(jiān)守內(nèi)略部曲,亦合除名以否?荅曰:?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乃入不道,奴婢、部曲不同良人之例。強(qiáng)盜若傷財(cái)主部曲,即同良人。各于當(dāng)條見義,亦無一定之理。今略良人及奴婢,并合除名。舉略奴婢是輕,計(jì)贓入除名之法;略部曲是重,明知亦合除名。又闘訟律云:毆傷部曲,減凢人一等,奴婢又減一等。又令云:轉(zhuǎn)易部曲事人,聽量酬衣食之直,既許酬衣食之直。必得一疋以上,準(zhǔn)贓即同奴婢論罪,又減良人。今準(zhǔn)諸條理例除名,故為合理。

        又問:依律,共盜者并贓論,其有共受枉法之贓,合并贓科罪否?

        荅曰:枉法條中無并贓之語,唯云官人受財(cái),復(fù)以所受之財(cái)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贓論,余各依已分法。其有共謀受者,不同元受之例,不合并贓得罪,各依己分為首從科之。

        注會降者,同免官法。

        ?議曰:降既節(jié)級減罪,不合悉原,故降除名之科,聽從免官之法。假令降罪悉盡,亦依免官之例,即降后重?cái)?,仍未奏畫,更逢赦降,猶合免所居之官。

        其雜犯死罪,即在禁身死,若免死別配及背死逃亡者,并除名。

        ?議曰:其雜犯死罪,謂非上文十惡、故殺人、反逆縁坐監(jiān)守內(nèi)奸盜、略人、受財(cái)枉法中死罪者。即在禁身死者,謂犯罪合死,在禁身亡。其免死別配者,謂本犯死,?恩別配流、徒之?。及背死逃亡者,謂身犯死罪,背禁逃亡者。此等四色,所犯獄成,并從除名之律。故注云?謂本犯合死而獄成者。背死迯?fù)稣?,即斷死除名,依法奏畫,不待身至。其下文犯流、徒,獄成迯走,亦凖此。

        會降者,聽從當(dāng)贖法。

        ?議曰:雜犯死罪以下,未奏畫,逢降,有官者聽官當(dāng),有?者依贖法。本法不得?贖者,亦不在贖限。其會赦者,依令解見任職事。問曰:上文云十惡、故殺人、反逆縁坐,會赦猶除名。雜犯死罪等,會降從當(dāng)贖法。若有別蒙勑放,及會慮減罪,得同赦降以否?

        荅曰:若使普覃惠澤,非渉殊私,雨露平分常典,如有特奉鴻恩,總?原放,非常之?dāng)?,人主専之爵命,并合?,不同赦降之限。其有會慮減罪,計(jì)與會降不殊,當(dāng)免之科,須同降法,慮若全免,還從特放之例。又問:加役流以下五流,犯者除名,配流如法。未知會赦及降,若為處分?

        荅曰:會赦猶流,常赦所不免,雖會赦降,仍依前除名配流。其不孝流、反逆縁坐流,雖會赦亦除名。子孫犯過失流,會赦免罪,會降,有官者聽依當(dāng)、贖法。其加役流犯非一色入十惡者,雖會赦降,仍合除名,稱以枉法論。監(jiān)守內(nèi)以盜論者,會赦免所居官,會降同免官之法。自余雜犯,會赦從原,會降依當(dāng)、贖法。凡斷罪之法,應(yīng)例減者,先減后斷。其五流先不合減者,雖會降后,亦不合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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