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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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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塔所費議。
墳墓事,計眾道友所施,?三十七兩有奇。據我自作,十金盡足矣。今已浪費二十九兩,止存八兩,但具得石料而已。以后此八兩完事則可。此外不得更受在家道友分文,不得更受出家道友分文,不得募化生熟人等分文。我自衣缽,亦不更出分文。何以故?我衣缽應作福,不應效世俗富貴人莊嚴自己墳募,取笑識?。吾決不為預白。史魚暴棺,古今謂之尸諫。今我先無益于眾,理應暴龕。葬亦幸矣,而復為厚葬可乎?更費八金,數窮理極。八金之外,不可增益分文。?欲開萬馬明堂、七層寶塔,亦憑眾等。但八金之費,則斷斷乎一定而不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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