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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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16:50
太戊門
諸地氣所產(chǎn)育養(yǎng)之物,遇災年須出生地毛。如鬼神無故出入,別興風雨,而因損傷稼穡害及人命者,并流一千里。仙官拘執(zhí)六地犯者,具奏天府。
諸神鬼盜人財滿千錢者,流二千里。不滿千錢,徒二年。若常住供獻之物,不以多寡,滅形。諸地分主首故縱邪祟于部下為害者,關日游神吏謄報,違者杖一百。
諸掌文字管攝邪魔,差當日功曹將吏承受,有稽遲、投至不明、磨擦損汚者,杖一百。私拆封角視者,徒二年。奏書有漏泄遺墜者,流三千里。
諸鬼神妄攝人魂者,流三千里。因而致斃者,處死。
諸神鬼呼召不至,輒違慢不恭者,徒三年。
諸鬼神非攝受于人世,不得與生靈混處,違者杖一百。如妄假名目,邀求祭祀者,徒二年。切害者,送東岳處置。拒捕者,處死。
諸鬼神無故在人家潛伏,妄興妖祟為害,經(jīng)宿不去者,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被命遣不去者,處死。
諸人間染疾,旬月淹延不退,夢寐與鬼魅交通者,委所居地祇具事狀,申東岳誅滅,違者杖一百。
諸驅邪院官行天符,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不即力干違慢者,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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