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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爸上班嫖娼猝死,兒子申請工傷認定,法院這樣判決…

        共 3469字,需瀏覽 7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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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6 01:42

        來源: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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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勞動法庫,案號:(2020)魯行申1315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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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正純在青島某公司物流中心倉庫從事保安服務工作。2019年5月19日晚,段正純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崗位保安室發(fā)生嫖娼行為后身體不適倒地,醫(yī)院接到急救電話,于21時57分到達倉庫,確認段正純已死亡。


        段正純之子段玉,于2019年9月25日向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


        經人社局調查核實,段正純因冠心病急性發(fā)作導致死亡,死亡誘因為段正純于上班時間在保安室發(fā)生嫖娼行為后產生身體不適倒地不起后死亡。


        人社局認為段正純的死亡未發(fā)生在工作崗位上,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了涉案《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決定不予視同工傷。


        段玉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段正純在發(fā)生嫖娼行為后引發(fā)身體不適而造成,故該行為與履行職責無關,人社局不認定工傷,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為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視同認定工傷的規(guī)定,本案中,段正純受指派到涉案地點從事保安服務工作,2019年5月19日21時許,段正純在保安室猝死,經查系非因工作原因,其死亡后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該死亡后果雖發(fā)生在工作時間,是因段正純在發(fā)生嫖娼行為后引發(fā)身體不適而造成,故該行為與履行職責無關,不屬于在工作崗位上發(fā)生的死亡,亦不符合視同認定工傷的情形。因此,人社局認定不予視同工傷,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其次,工作崗位與工作場所不同,包含地點要求,履職要求,段正純雖死亡于工作崗位保安室內,但死前行為與職責無關。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受理、調查、作出決定,向當事人進行送達,程序合法。


        再次,對工傷職工的保障應以職工盡職履責為前提,段正純的死亡與其本職工作無關,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段玉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我爸在嫖娼后并沒有離開保安室,從邏輯上可推斷仍在工作崗位上履行其保安職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是視同工傷的。且嫖娼不屬犯罪,應認定為工傷


        段玉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如下:


        1、根據(jù)人社局提供的證據(jù)可以得出,段正純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發(fā)作。即使段正純存在嫖娼行為,原審法院也未查明嫖娼時間與死亡時間,無法證明段正純就是在嫖娼時死亡的,是否與上述因素有因果關系,人社局未提供證據(jù)舉證證明,否則不能排除是段正純自身身體原因導致。120到場時死者是穿戴整齊的,并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死亡是直接由嫖娼行為所導致的,無法證明二者存在關聯(lián)性。


        2、退一步講,段正純在嫖娼后,并沒有離開保安室,從邏輯上考慮,可以推斷其就是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就是在履行其保安的崗位職責,原審法院對此認定事實不清。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且不屬于第十六條的排除情形。


        3、關于是否存在嫖娼一事,倘若存在這一行為,確實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并不屬于犯罪行為,不符合第十六條的排除情形。因此,段正純的死亡符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答辯:你爸在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在保安室從事嫖娼行為,不能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答辯稱,段正純猝死并非發(fā)生在工作崗位上。我局在原審期間提交的《視頻說明》、《情況說明》及《關于前往派出所調查段正純死亡一事的情況說明》三份證據(jù),足以證明段正純死亡并非發(fā)生在工作崗位。三份證據(jù)相互佐證,共同證明死者段正純于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在保安室從事嫖娼行為,與女性當事人康敏發(fā)生不正當關系后引發(fā)身體不適導致死亡。段正純死前未履行看守職責,其嫖娼致死并非發(fā)生在工作崗位,依法不應認定工傷。


        段正純在保安室從事嫖娼行為引發(fā)身體不適導致死亡,其死亡明顯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并非履行工作職責時發(fā)生的傷亡,其死亡并非發(fā)生在工作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規(guī)定,更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情形。



        二審判決:段正純雖死亡于工作崗位內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其死亡與其發(fā)生性行為存在因果關,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段正純的死亡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第一,關于段正純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崗位上造成的問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之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


        本案中,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認定段正純于上班時間在工作崗位保安室內發(fā)生嫖娼行為后因身體不適倒地死亡。認定這一事實有經庭審查證的,人社局經調查取證的《情況說明》、《視頻說明》、《關于前往派出所調查段正純死亡一事的情況說明》書面證據(jù)予以證實:段正純在上班期間,在發(fā)生死亡結果前曾與女性當事人康敏在其工作地點保安室發(fā)生了不正當兩性關系。在發(fā)生死亡結果后120急救車趕到事發(fā)現(xiàn)場前,同事白世境及女性當事人康敏均在現(xiàn)場并實施了簡單救助。上述證據(jù)取證程序合法,具有證明力且能夠形成互相印證。原審法院認定段正純雖死亡于工作崗位保安室內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為與職責無關且該行為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第二,關于段正純的死亡與其發(fā)生性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


        根據(jù)人社局提供的相關證據(jù)材料可以證實,段正純與女性當事人康敏發(fā)生完性行為后欲要提褲,突然倒地,面部朝下,口喘粗氣,尚未離開現(xiàn)場的康敏遂即給白世境打電話讓其趕來幫忙。這一事實可以證實段正純的死亡與其事前發(fā)生性行為之間存在一種客觀聯(lián)系,符合法醫(yī)解剖結論的診斷,且事發(fā)現(xiàn)場有白世境和康敏二人目擊。足以證實段正純死亡原因與發(fā)生性行為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二者具有關聯(lián)性。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得當,依法應予維持。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段玉仍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段正純雖死亡于工作崗位保安室內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為與職責無關且該行為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本院認為:本案中,關于段正純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崗位上造成的問題以及關于段正純的死亡與其發(fā)生性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原審法院已經詳細闡述,本院予以認可,不再贅述。


        人社局經調查取證的《情況說明》《視頻說明》《關于前往派出所調查段正純死亡一事的情況說明》等書面證據(jù)取證程序合法,具有證明力且能夠形成互相印證的關系。再審申請人關于以上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


        原審法院認定段正純雖死亡于工作崗位保安室內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為與職責無關且該行為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段玉的再審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高院裁定如下:駁回段玉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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