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都市市徽管理辦法

        聯(lián)合創(chuàng)作 · 1992-12-07 00:00

        成都市市徽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0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公布 自1992年12月08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維護成都市市徽的尊嚴,加強對市徽的管理,正確使用市徽,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市徽是成都市的象征和標志。
        成都市市徽的圖案結構,中間是熊貓,周圍是和平鴿銜銀杏葉、果。
        第三條 市和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對市徽的使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市徽。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都可以懸掛市徽。
        第五條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市徽:
        (一)市人民政府;
        (二)區(qū)(市)、縣人民政府;
        (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市人民政府派駐外地機構。
        第六條 市徽圖案的使用:
        (一)本市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組織或開展活動使用的榮譽證、請柬、信封等文書上可印有市徽圖案;
        (二)在旗幟、徽章、獎牌、佩飾上使用市徽圖案的,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可以使用市徽圖案的場合。
        第七條 市徽及其圖案嚴禁用于:
        (一)私人慶吊活動;
        (二)市人民政府認為不得使用市徽及其圖案的場合。
        第八條 懸掛的市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指定的企業(yè)統(tǒng)一制作;承擔制作市徽的企業(yè),應按市政府規(guī)定的通用尺度進行制作;市徽和有市徽圖案的徽章、佩飾、獎牌等制品的制作規(guī)范及其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另行規(guī)定。
        第九條 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不合規(guī)格的市徽。
        第十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市徽的,出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jié)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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