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加快我市城鄉(xiāng)綠化步伐,根據(jù)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遼寧省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綠化委員會是所轄區(qū)域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領導機構,負責編制規(guī)劃、安排年度計劃、組織實施、綜合協(xié)調、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各級綠化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設在同級政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民義務植樹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凡常住我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十一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女十一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除喪失勞動能力者以外,都必須承擔義務植樹任務。
對十一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青少年,應當根據(jù)他們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勞動。
第四條 凡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公民,每年應當義務植樹三至五株,或完成相應勞動量的平整土地、培育苗木、管護林木和栽花、種花等其他綠化任務。
第五條 每年四月五日至四月三十日,十月二十日至十一月二十日為我市集中義務植樹時間。各單位在此期間應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開展義務植樹周(旬)活動,保證義務植樹任務的完成。
第六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可因地制宜安排義務植樹活動,各單位應對綠化委員會劃分的綠化責任區(qū)(段)、義務植樹基地承擔栽植和管護任務或承擔義務植樹某些單項任務。上述義務植樹任務可一年一定或一定幾年。
提倡和鼓勵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人栽植紀念樹和營造紀念林。
第七條 全民義務植樹活動由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員會集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費、管理費,由林權所有單位承擔。單位組織參加義務植樹活動,所需的交通費用,由參加單位自理。
第九條 義務植樹要按技術規(guī)程栽植,成活率應達到下列標準:
(一)用材林:85%以上,其中速生豐產(chǎn)林95%以上;
(二)防護林:85%以上,其中農(nóng)田防護林,牧場防護林、護路林、護堤林:90%以上;
(三)經(jīng)濟林:95%以上;
(四)薪炭林:85%以上;
(五)特種用途林:95%以上。
義務植樹成活率未達到前款規(guī)定標準的,應當補植,補植苗木的費用由植樹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條 在國有土地上通過義務勞動栽植的樹木,林權歸國有;在集體土地上通過義務勞動栽植的樹木,林權歸集體所有;在所有權不明的土地上通過義務勞動栽植的樹木,林權由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各組織實施的單位都應當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對公民每年參加義務植樹勞動的情況應進行登記,按要求向當?shù)鼐G化委員會報告義務植樹完成情況。縣(市)、區(qū)及鄉(xiāng)人民政府負責檢查栽植、成活及管護情況,并建立義務植樹檔案。
第十二條 單位因故不能履行植樹義務的,經(jīng)縣(市)、區(qū)綠化委員會批準,應交納綠化費。個人因故不能履行植樹義務的,經(jīng)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xiāng)人民政府批準,可免交綠化費。
綠化費標準:按每個公民義務植樹出三個工日,每個工日值三元計算。
第十三條 綠化費按下列規(guī)定開支:
行政事業(yè)單位由經(jīng)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企業(yè)單位由稅后留利中列支。
第十四條 對未經(jīng)批準拒不履行植樹義務或者在參加植樹活動中故意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除追究單位負責人行政責任外,根據(jù)未盡義務的人數(shù),按照綠化費標準的二至三倍加收綠化費。
第十五條 對十八周歲以上負有植樹義務的公民,無故不參加義務植樹勞動的,按照綠化費的標準的一至二倍處以罰款,所罰款額由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 綠化費由縣(市)、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計收或者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計收,其中10%上交市綠化委員會,30%上交縣(市)、區(qū)綠化委員會,60%留給受委托單位。
綠化費必須用于完成植樹和綠化任務,不準挪作他用。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綠化費計收和使用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全民義務植樹工作的領導,建立領導責任制,要把義務植樹成果納入各級領導干部任期綠化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沒有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不得評為精神文明單位。
第十八條 對單位和個人在全民義務植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綠化委員會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對破壞義務植樹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揭發(fā);
(二)對保護樹木、花草成績突出的。
第十九條 對破壞義務植樹的行為,在城區(qū)范圍內的,由建設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在農(nóng)村范圍內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根據(jù)《森林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兒童毀壞樹木、花草的,由其家長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 人民解放軍駐鞍部隊參加義務植樹活動,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