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9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guī)則》的決定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guī)則(2020年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0 年 第 9 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guī)則〉的決定》已于2020年5月7日經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0年5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大型飛機
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guī)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guī)則》(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121.417條(c)款(1)項中的“總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不得少于250小時”修改為“總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不得少于500小時”。(c)款(2)項(i)目中的“總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不得少于500小時”修改為“總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不得少于800小時”。(c)款(3)項(i)目中的“總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不得少于500小時”修改為“總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不得少于800小時”。
二、將第121.481條(b)款(2)項(iii)目修改為:
“(iii)3級休息設施,是指飛機客艙內或者駕駛艙內的座位,應可傾斜40度,并可為腳部提供支撐;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其他方式”。
三、將第121.495條(b)款修改為:
“(b)任一機組成員在實施按本規(guī)則運行的飛行任務或者主備份前的144小時內,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其安排一個至少連續(xù)48小時的休息期。對于飛行值勤期的終止地點所在時區(qū)與機組成員的基地所在時區(qū)之間時差少于6個小時的,除僅實施全貨物運輸飛行的合格證持有人外,如機組成員飛行值勤期和主備份已達到4個連續(xù)日歷日,不得安排機組成員在第5個日歷日執(zhí)行任何飛行任務,但是前續(xù)航班導致的備降情況除外。本條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證持有人確定的機組成員駐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p>
刪去(c)款中的“本條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證持有人確定的機組成員駐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四、將第121.629條(a)款和(b)款分別修改為:
“(a)對于定期載客運行,除本條(b)款規(guī)定外,在每次飛行前,只有確認在航路批準時本規(guī)則第121.97條和第121.101條所要求的通信和導航設施處于良好工作狀態(tài),方可簽派飛機在該航路或者航段上飛行。”
“(b)對于定期載客運行,如果由于超出合格證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技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航路上沒有本規(guī)則第121.97條和第121.101條所要求的設施或者設施不可用,只要機長和飛行簽派員認為現(xiàn)有的設施與航路所要求的通信和導航設施等同并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即可簽派飛機在相應航路或者航段上飛行。”
五、將第121.719條(h)款(2)項(i)目修改為:
“(i)動力系統(tǒng)監(jiān)控:
“(1)如果作為機體發(fā)動機組合一部分的發(fā)動機的空中停車率(基于12個月滾動平均值)超過下列數(shù)值,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綜合評審其運行,以識別任何共因影響和系統(tǒng)錯誤。
“(A)如果延程運行時間小于或者等于120分鐘,空中停車率為0.005次/1000發(fā)動機工作小時。
“(B)如果在北太平洋區(qū)域延程運行時間超過120分鐘且小于或者等于207分鐘,以及在其他區(qū)域延程運行時間超過120分鐘且小于或者等于180分鐘,空中停車率為0.003次/1000發(fā)動機工作小時。
“(C)如果在北太平洋運行區(qū)域延程運行時間超過207分鐘,以及其他區(qū)域延程運行時間超過180分鐘,空中停車率為0.002次/1000發(fā)動機工作小時。
“(2)在空中停車率超過上述數(shù)值30天之內,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局方提交一個調查報告以及已采取的任何必要的糾正措施。”
六、將條文中所有“保安”統(tǒng)一改為“安保”。
本決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對第121.417條的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guī)則》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guī)則
注:《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guī)則》具體內容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