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國家檔案局關于印發(fā)《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辦法(2008年24號)
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國家檔案局
關于印發(fā)《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環(huán)發(fā)〔2007〕18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環(huán)境保護局(廳)、檔案局,全軍環(huán)辦、總參辦公廳保密檔案局:
為做好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及《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與國家檔案局聯(lián)合制定了《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環(huán)??偩帧 ?br> 檔 案 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污染源普查檔案的管理,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tǒng)和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結合污染源普查檔案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污染源普查檔案是指經(jīng)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及實物等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和有關單位、個人都有保護污染源普查檔案的義務。凡規(guī)定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按照規(guī)定集中統(tǒng)一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jù)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四條 污染源普查機構應將檔案工作納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規(guī)劃,建立污染源普查檔案工作領導責任制和相關人員崗位責任制,與污染源普查工作實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驗收。
第五條 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自普查工作開始,應建立文件材料歸檔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污染源普查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等工作,并進行必要的培訓。
第六條 污染源普查檔案的管理,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領導,實行分級管理,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指導。各級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污染源普查機構的污染源普查檔案業(yè)務工作,接受上級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同級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污染源普查檔案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
第七條 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文件類
1.各級黨政機關有關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見及批復;各級黨政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批示。
2.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的請示、報告、通知等;污染源普查工作會議、宣傳、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形成的文件材料。
3.污染源普查辦法、意見、工作方案、工作細則、技術規(guī)定等。
4.各級普查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員名冊。
5.污染源普查培訓文件材料。
6.污染源普查公報。
?。ǘ?表冊、資料類
1.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記表和匯總表的樣表及填表說明;污染源普查使用的計算機應用程序軟件及說明等。
2.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記表、匯總表以及相應的電子數(shù)據(jù)。
3.污染源普查監(jiān)測數(shù)據(jù)表冊,記錄污染源普查數(shù)據(jù)的文件材料。
4.污染源普查分析報告及資料匯編。
(三)音像、實物類
1.污染源普查宣傳材料、宣傳畫等;
2.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錄音錄像資料,印章、證書、標志、獎牌等。
?。ㄋ模┪廴驹雌詹楣ぷ鞯钠渌匾嚓P材料。
第八條 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歸檔要求:
?。ㄒ唬w檔的文件材料應為原件,如歸檔復制件必須有相應的說明;
?。ǘw檔的文件材料應做到字跡工整、數(shù)據(jù)準確、圖樣清晰,簽字蓋章、日期等標識完整齊備;
?。ㄈw檔文件材料的書寫和裝訂材料應符合檔案保護的要求;
(四)歸檔的電子文件數(shù)據(jù)應與相應紙質(zhì)文件數(shù)據(jù)保持一致,電子文件應物理歸檔,一式3套;
(五)歸檔的照片、音像、實物要有相應的文字說明。
第九條 污染源普查檔案的整理應符合檔案工作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記表按污染源的種類和行政區(qū)域進行分類,按1個普查登記對象為1件進行整理編目。污染源普查檔案分類整理后,應編制檔案檢索目錄或建立檔案信息檢索系統(tǒng)。
第十條 污染源普查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分為10年、30年。具體的保管期限劃分應參照《污染源普查檔案保管期限表》(見附)。
第十一條 污染源普查機構應根據(jù)工作需要,配備檔案專柜及相應的設施設備,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污染、防蟲害等工作,確保污染源普查檔案的安全。
第十二條 地(市)、縣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應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后4個月內(nèi),國家和省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應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后1年內(nèi),將污染源普查檔案向同級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移交時雙方應進行檢查驗收并辦理移交手續(xù)。
各級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guī)定,將到期的污染源普查檔案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污染源普查領導機構安排的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經(jīng)費應專款專用,保證污染源普查檔案的整理、保管以及購置必要檔案設備、用品等所需的支出。
第十四條 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的機構和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規(guī)定,加強對污染源普查檔案的保密管理。凡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yè)秘密的普查資料,必須保密。
第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造成污染源普查檔案丟失、損毀,或不按規(guī)定歸檔、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者,或泄露污染源普查檔案秘密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移交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附:污染源普查檔案保管期限表
附:
污染源普查檔案保管期限表
| 1. | 黨政機關有關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見及批復 | 永久 |
| 2. | 黨政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批示 | 永久 |
| 3. | 污染源普查工作會議 | |
| 會議報告、講話、總結、決議、紀要 | 永久 | |
| 會議典型材料、發(fā)言材料、交流材料 | 30年 | |
| 4. | 污染源普查辦法、意見、工作方案、工作細則、技術規(guī)定、標準等 | 永久 |
| 5. | 污染源普查機構形成的請示、批復、通知、報告等業(yè)務文件材料 | |
| 重要的 | 永久 | |
| 一般的 | 30年 | |
| 6. | 污染源普查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員名冊 | 永久 |
| 7. | 污染源普查培訓文件材料 | 10年 |
| 8. | 污染源普查工作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文件材料 | |
| 重要的 | 永久 | |
| 一般的 | 30年 | |
| 9. | 污染源普查先進集體和先進人員名單 | 永久 |
| 10. | 污染源普查登記表樣表及填表說明 | 永久 |
| 11. | 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記表及相應的電子數(shù)據(jù) | 10年 |
| 12. | 污染源普查匯總表及相應的電子數(shù)據(jù) | 永久 |
| 13. | 污染源普查監(jiān)測數(shù)據(jù)表冊、記錄污染源普查數(shù)據(jù)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 14. | 污染源普查分析報告、資料匯編 | 30年 |
| 15. | 污染源普查公報 | 永久 |
| 16. | 污染源普查宣傳材料、宣傳畫 | 10年 |
| 17. | 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錄音錄像資料 | |
| 重要的 | 永久 | |
| 一般的 | 10年 | |
| 18. | 污染源普查工作證書、標志、獎牌等 | 10年 |
| 19. | 污染源普查機構印章 | 30年 |
| 20. | 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他重要相關材料 | 10年 |
表中未列入的相關文件材料,參照《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guī)定》(國家檔案局第8號令)規(guī)定執(zhí)行,污染源普查機構的財務會計文件材料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