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教師故意傷害案二審宣判
2025-04-10 11:23
4月1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宋雨明故意傷害案進行了二審宣判,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3年9月6日下午,宋雨明在岳麓區(qū)博才梅溪湖小學四年級某班教室內(nèi),因多次制止學生喧鬧無效,將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名吵鬧的學生,不幸砸中該生前座劉某辰的額頭,導致其重傷并造成九級傷殘。2024年11月27日,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宋雨明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并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辰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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