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共 1065字,需瀏覽 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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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3 10: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jù)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shù)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建立賭博網(wǎng)站,或者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qū)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wǎng)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未經(jīng)國家批準擅自發(fā)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wǎng)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shù)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shù)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jīng)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信息。如有法律相關問題,歡迎關注,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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